看新聞學法律之 被告不自證己罪

最近世大運,開幕時有一些反年金改革團體前往抗議,其中有煙霧彈,於是警方開始抓人,有一則自由時報的新聞指出「南台灣抗暴聯盟成員陳X添涉投擲煙霧罐,昨日遭到警方傳喚,問訊時一度堅稱丟的是水瓶而非煙霧罐,直到警方表示作偽證若被起訴,將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可能還因公務員懲戒法退休金全失,陳X添嚇壞才忙改口承認有丟。」

新聞連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3001

從這則新聞就可以看出律師在警局陪同偵查的重要性,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告訴人也可以找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的功能不是只有打官司喔。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警察或檢察官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不過宣讀的都有點落於形式,很多人根本也不會去思考是否有找律師的需求,其實,如果真的有找律師的需求,依據刑事訴訟法,員警必須要讓被告去找律師(當然,拘捕到場的情況下,被告是無法離開警局的,這時候歡迎上臉書搜尋 張宸浩律師,訊息回覆時間很快),員警也必須等待被告找律師,這是員警的義務。

有時候員警會誤導被告,這時候不應該理會員警,應該馬上找律師並且詢問律師的意見,因為員警和被告的利害關係是處於對立面,只有辯護律師和被告是站在同一陣線的。由這個新聞的例子我們可以知道,新聞報導指出,員警告知被告「作偽證若被起訴,將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可能還因公務員懲戒法退休金全失,陳進添嚇壞才忙改口承認有丟。」

然而我們看刑法的偽證罪要件,刑法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的刑度不可謂不重。但是要件上要注意,第一,在員警面前作證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不需要具結,只有在法院或是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才有偽證罪適用的可能,第二,行為主體應該是「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不是偽證罪的主體,在刑事實務上,被告對於自己的犯罪內容有說謊的權利!被告有說謊的權利!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被告不會因為自己說謊負擔任何的責任。但是被告有可以會因為要針對其他被告做的事情,也就是共同被告的事情,而轉為證人,這時候法院或檢察官會請被告具結並告知其身分轉為證人,但是這是針對其他被告的事情作證,不是針對自己的行為作證,而當轉為證人時,有沒有偽證罪適用呢? 答案是有的,就不可以說謊話。但是刑法為了保障被告對於自己的犯罪內容不用據實陳述的權利,這個稱為「不自證己罪原則」,因此刑事訴訟法特別設立第181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此稱為拒絕證言權。

所以,本案例中如果被告在警詢中有委任律師陪同的話,律師的法學素養絕對不會容許被告這樣被員警誤導,律師警詢中有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除了可以防止刑求逼供之外,還可以防止諸如誘導等不當的訊問。事實上實務上警員會誤導被告的點不光光只是這點,千奇百怪,現在員警逼供的情況比較少見了,但是誤導被告還是很常見。

有人說「案重初供」,「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動」,所以被告在警詢中的筆錄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因為被誤導講的不好而對自己不利,之後是不能要求修改的,甚至到了法院還會被當作法官認定事實的依據,而警察的筆錄比起法官或是檢察官,最容易出現不當訊問或是誘導訊問,讓被告不小心落入陷阱,講了不該講的話,這個時候律師在場就很重要,可以適度的發表意見,修正問題,避免被告一開始的風險。

很多人覺得找律師在警詢陪同很浪費錢,認為律師沒有作用,這其實是不正確的,律師在警詢的陪同作用是不顯著的,是隱藏的。因為律師不能代替被告回答問題(很多人會誤以為可以),很多人也認為既然這樣找律師沒有用。其實不然,律師可以事先與被告討論案件,並且指引被告正確的方向,也可以避免被誤導,因為律師還是有陳述意見權,但是律師總不可能隨便為陳述而陳述吧,這些作用都是肉眼不一定顯而易見的,只有在關鍵時刻才會發揮作用。
比方新聞這個例子,如果我在被告旁邊,我一定馬上糾正告知被告沒有偽證罪的適用。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所以律師接到電話決定委託之後,也是像救火隊一樣要馬上放下手邊的工作出勤。

如果各位或是朋友有警詢陪同甚至整個程序委任的需求,也歡迎跟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