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詐騙集團的詐欺案件,在台灣法院非常多,我也承辦過很多這樣的案件,通常比較倒楣就是車手和被當成人頭,提供帳戶的人頭帳戶提供者了,有些自己也不知道遇到詐騙集團,而是被騙,主觀上根本沒有詐欺的故意,就被偵辦。
張宸浩律師執業13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詐欺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為各位解說有關這類案件法院量刑的一些基準。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會依據主要三條法律加以審理定罪,分別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
我國法院認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條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係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之洗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