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這是一個許多人經常遇到的罪名,因為現在網路很發達,智慧型手機拍照也很發達,所以在交網友的過程中,萬一對方未滿18歲,很容易就會觸犯這個條文,要十分小心喔。
張宸浩律師執業14年,資深律師,專辦刑案,刑事法碩士,這類兒少條例還有妨害性自主案件有豐富的辯護經驗。接下來就會各位解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如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