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打民事官司,需要注意甚麼訴訟權利義務,兩岸律師事務所一起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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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利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是當事人維護其民事實體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

當台灣人民到了中國大陸要打官司,進入民事訴訟法程序,難免會因為人生地不熟而不瞭解一些訴訟權利義務,今天來簡要說明一下

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主要權益如下:

1、在中國大陸,民事官司原告有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和台灣的訴之聲明類似。在法院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而被告有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2、在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通常是委託律師)、陳述事實、質證和辯論,也可以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閱讀有關訴訟材料的權利。

3、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及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a.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b.與本案有利害關係;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如果審判人員沒有主動回避,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回避。提出回避申請時,應該說明理由。

4、中國大陸民事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對已發生法律效力(在台灣就是裁判確定的意思)的判決、裁定,有提起申訴的權利;對已經生效(在台灣就是判決確定的意思)的法律文書,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在中國大陸,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類似台灣的假扣押程序,在大陸使用的十分普遍,在台灣的法院需要提供擔保金,在大陸的法院現在很多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出具的責任保險保函替代。

另外,在中國大陸當事人也有必須履行的訴訟義務,簡單列舉如下: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履行和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是當事人最基本的一項訴訟義務。如外國當事人在中國訴訟需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國律師(此處的中國律師,也包含台籍大陸律師)。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負有舉證證明的義務;被告對原告提出反訴,同樣負有舉證責任。這源自於民事訴訟法中的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理,與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有關證據材料,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主要是證人的作證義務,與台灣規定很類似。

4、、對案件爭議的事實做正確陳述的義務,當事人不能做歪曲事實的虛假陳述,更不准偽造證據。這部分賦予當事人主動且積極的真實義務。

5、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接受人民法院的合法傳喚,按時出庭訴訟,遵守法庭紀律,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

而對違反訴訟秩序和拒不履行訴訟義務以致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以上大約簡單說明如上。台灣的朋友到大陸進行跨海訴訟都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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