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被告姓名和地址要怎麼提告?

 

會寫這篇的原因是因為前陣子有個親戚打給我,說他們家屋頂漏水,於是他去找樓上要處理,樓上是承租人在住,不願提供房東的基本資料,然後開始擺爛不處理,所以他很生氣要告樓上屋主,但是沒有樓上屋主的資料所以不知道怎麼告。

其實,這個問題是一個技術問題,我們從大學念到研究所絕對不會有老師教要怎麼處理這種問題,必須要經過實務經驗的累積才會慢慢了解,而,當然我的臉書好友中也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前輩先進,如果有不錯的方法也可以提出指導一下。

而這個問題之前也會有人問過我,主要要分成刑事和民事兩部分來處理,刑案的部分提告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的年籍資料,當然有了資料警察和檢察官會更好查,但是沒有資料也是很正常,比方你在路上被搶劫或是被小偷偷了東西,這根本不可能有對方的資料,這時候當然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告,只要涉及到刑案,警察和地檢署照理說就應該積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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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個例子吧,我多年前在宜蘭的某個自助洗衣店洗衣服,衣服居然被偷,我當時頗不爽,就向店家要了監視器畫面,然後向警察提告,問題警察看到人也不知道是誰,所以當時我感覺警察不是很想處理,當你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就是要盧,要堅持,不可以妥協。於是我非常堅持,警察調了路口監視器,終於發現嫌犯有開車,一看到車子警察可樂了,馬上受理報案,因為只要車子不是贓車,有車牌號碼,這案子絕對破案。所以,最後找到了嫌犯,然後就是漫長的訴訟程序,起訴之後我當庭表示願意和解。

以上例子是告訴大家,涉及到刑案,國家有義務幫你查到嫌犯是誰,所以聰明人就知道,那不知道對方是誰的情況下告刑案就可以查出對方資料,是沒錯,但是刑案不能亂告,隨便亂告會有誣告的風險,必須要內心確認對方行為構成刑事責任,才可以告刑案。告了刑案之後,查到資料,如果要提出民事賠償,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都可以。

那像我一開始提到的例子,屋頂漏水,是完全不會涉及刑案的,這時候就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建議委託律師處理,要寫起訴狀,附上證物。有經驗的律師都會思考怎麼查到被告的資料,以我的做法我會先去地政機關調閱房屋地籍謄本,與戶籍謄本不同的是,地籍謄本是人人都可以調閱的,這樣的制度是有目地的,因為我國對不動產採「公示原則」、「公信原則」,所以如果你要買房子,租房子,或處理其他跟不動產有關的事宜,但是你卻不知道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是誰,不知道上面有沒有抵押權等等,那不是毛毛的嗎?(我以前就遇過案件當事人租土地遇到假地主,使用土地一陣子才發現根本地主不知道這件事情,其實只要仔細一點稍加查證就可以避免)

所以,地籍謄本是任何人都可以查到的,那你要查你家樓上和樓下的地籍謄本當然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可以,但是遇到一個問題,自從個資保護觀念日漸普及,加上房屋仲介常常去查屋主資料後亂按門鈴等等,所以地政機關也開始保護屋主資料,所以現在調閱的地籍謄本上面資料會有很多打星號打馬賽克,可以看到一點點資料又無法看到全部。

這時候,如果是我的話,我的做法會先把這些有限的資料放在起訴狀被告欄先起訴,再把地籍謄本附在後面。在任何民事訴訟,法院收到起訴狀之後都會請原告調閱被告的戶籍謄本(或公司變更資料)給法院,這是做為確認被告年籍資料還有合法送達地址之用。所以以這個例子,法院會發開庭通知或是公文請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謄本,再拿公文去戶政機關調閱就可以。而,戶政機關怎麼知道被告是誰? 其實戶政機關很厲害,跟柯南一樣,他會用一些有限的線索找到你要告的被告是誰,比方這個例子就用地籍謄本上打馬賽克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和地址去查就可以知道。

而在其他的案例中,戶政機關可能會用身分證字號,或是被告以前的住居所在哪一區,或是現在的住居所在哪一區,去判斷你的被告是誰。(大部分的案子中,你通常知道被告姓名,但不一定知道戶籍地址)

而拿到戶籍謄本後,被告所有基本資料就可以取得了。  在這個漏水的例子中,如果我起訴,我還會請法院函詢地政機關取得完整準確的資料,通常法院會直接在開庭通知上面請原告去調閱,原告有了這個公文後,去地政機關調閱就可以取得完整資料了,再去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就更加萬無一失。

實務上案子千百種,大部分的時候提告會有被告的基本年籍資料,但有時候只有部分的線索,比方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有身分證字號一定萬無一失。但如果只有姓名,那也一樣就要靠法院的公文去戶政機關調閱戶籍謄本解決,至少被告性別、大概年齡、之前住過哪邊,都可以提供給戶政機關做為參考。如果有被告的手機,不妨起訴的時候附上,請法院函詢電信業者提供被告資本資料也是一個方法。

還記得之前有個民眾來找我詢問要處理樓上噪音的問題,他拿一個紙條給我,說是樓上住戶的基本資料。他說他找徵信社查的,花了兩萬元。我聽了差點沒昏倒,跟他說不要再找徵信社了。這個東西稍微諮詢一下律師就知道不用花錢。徵信社也沒有提醒他,真是糟糕啊。

但實務上有一個頭痛的黑洞,就是臉書的匿名帳號,這還真的有點無解,因為美國帝國主義是不會鳥台灣的法院的,在國際上台灣一向是美國的一個魁儡,這反映在生活各層面,包含司法,我們之前有個英國通緝犯在台灣撞死人被判有罪逃到英國到現在都還沒有引渡回台灣哩。這也是為什麼大陸不開放臉書使用的原因,也不完全是箝制言論自由的考量。

所以,臉書就是不鳥台灣法院,這就是國際現實,法院函詢臉書要資料? 想太多,人家不理你就是不理你,無解。

相關的民事案件我經常處理,有相關問題都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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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等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破兩千次,法學碩士,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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