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到死的毒品犯
最近連續好幾件案子勝訴,看到勝訴判決的心情,就是當律師最開心的時候了。
一個當事人是法扶案件的被告,已經因為其他案件入監服刑,每一次見到他都是去監獄會客,因為連續販賣毒品,而且又分成好幾個案子處理,聽他說三個案子判下來要關幾十年,他說他不懂法律,連中文字都看不懂,看到法院的文書還要獄友幫忙念給他聽,另一個案子因為自己寫上訴狀晚了一天寄出,所以延誤的上訴期間而確定,才提早入獄。被告每次看到我都愁眉苦臉的,訴說自己不認識字,三個案子加起來要關幾十年,非常頭大等等。
我幫他處理的是其中一件案件的二審程序,發現他在一審程序中審到一半還逃亡被通緝哩,是一個典型社會底層看不到希望的人。
這個案子因為多次販賣海洛因和安非他命,在一審被判18年有期徒刑,可說是非常的重,如果加上被告其他的案子一起執行,被告是個中年人,等關出來已經垂垂老矣,就像刺激1995演的那樣。
我耐心的看完厚厚的卷宗,十幾件案件事實中,有一半的事實被告認罪,所以沒上訴,但是另一半事實被告覺得自己被栽贓,被證人無端指控,這在實務上不少見,因為供出毒品上游是可以減刑的,所以被告大多會被鼓勵供出買毒品的對象。
但是經過我一比對,發現其中一個證人根本沒有在一審被傳喚到庭詰問,而是採用他在另外的案件法院審判中的證詞當做本案的證據,而不傳喚也是因為那位證人涉及其他案件早就逃亡跑路去了。這在刑事訴訟法上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是證明力顯然相當低。
而我又比對該名證人的前後說詞,發現前後矛盾,而且和其他的證人供述是矛盾的,明顯有問題,無法證明被告犯罪。
最後,我的見解說服了法院,其中許多犯罪事實被撤銷改判無罪,總刑期也從18年減為12年。也算是給被告一個滿意的交代,被告後來想上訴三審,也指定我幫他處理,但是因為我覺得三審的機會不大,我能幫忙的有限,就沒有同意處理三審。
現在的監獄人滿為患,很大一部分的犯人是毒品案件,由其民國95年新刑法實施之後,採用一罪一罰制度取代連續犯,使得販賣毒品案件一個行為罰一次,數罪併罰之後刑期爆增,雖然法院普遍會減刑處理,但是還是常看到賣毒品隨便就關十幾二十年比比皆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值得思考。
毒品犯罪不同於其他類型犯罪,大部分毒品案被告都是社會的弱勢,他們不是靠賣毒品去發財,只是自己施用毒品之後認識很多「毒友」,彼此間會「互通有無」也是十分常見。而他們吸毒的原因很多時候也跟生活不順遂有關,這就讓我想到那個心理學實驗「老鼠樂園」。
我們的社會制度有沒有給弱勢族群好的照顧,有沒有給年輕人希望,還是只是讓上層的人享福,下層的人被壓迫?如果這個制度不改變,毒品的問題就不可能解決,判再重的刑,蓋再多的監獄,都只是治標不治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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