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雲,談遺囑的訂立方式,兼談代筆遺囑,公證遺囑,遺囑無效之訴

前陣子天災人禍一大堆,一下子空難,一下子氣爆,氣爆還好幾次,真讓人覺得天有不測風雲,今天我又要去參加公祭,所以今天跟大家討論一下寫遺囑的事情。
我常遇到有人問我遺囑的問題,昨天就有人拿遺囑給我看,並且問我有沒有效。
我只能跟大家說,很多人都喜歡自己寫契約,或是給代書寫,上次我還遇到有人去找議員寫的哩。
大家還是不習慣交給律師處理。
契約這種東西,大家講好就沒問題了,有時候寫契約只是形式,就算上了法院,還是有很多解釋的空間。畢竟要探求當事人真意。
但是遺囑和契約可不同了,遺囑是我知道世界上必須最為嚴謹的文件之一,因為一翻兩瞪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生效,就算有疑問,也死無對證了。
實務上如果自己寫遺囑或是找代書之類的人寫,大概百分之九十的機率會無效吧!到時候寫了也沒用,而且沒有再試一次的機會,真的要謹慎的寫。
強烈建議遺囑找律師或是公證人來處理,費用方面,我如果跟很多人說大約一萬多,還是有人覺得貴,我心裡是滿疑惑的,覺得貴的人根本不知道這東西的嚴重性。寫遺囑之後被告偽造文書的人一堆哩。
遺囑的方式依據民法第1189條,就只有這五種,民法並有交代,五種不同的遺囑,都有不同的法定要件,如果立遺囑人死亡後,發現遺囑不合法律規定,就是無效。
大家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另外,要提醒,遺囑是對於遺產做一個預先分配,但是依據我國法律,法定繼承人還是有特留分,所謂特留分就是無論如何一定要保留給他的應繼分,會比實際應繼分少,但是一定有,遺贈也不能侵害特留分。
換言之,就是不管怎樣法定繼承人一定可以繼承到部分財產,就算遺囑中沒有分配財產給某人,這是我國法律所保障的。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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