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失火罪與失火、火災的提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最近新聞看到一些重大火災,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每每看到都十分沉重,我個人是很重視防火預防。我個人是我覺得這是一個社會責任的概念,如果人人都注意防火,社會上就不會有火災了,除非我們住在荒野獨棟別墅,否則我們每個人都必須為身旁的人負責,如果發生火災,火是不長眼睛的,不會只燒自己房子,也會延燒到樓上和旁邊住戶,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造成人身傷亡,因此防火十分重要。
這也是因為我的職業病的關係,擔任律師這麼久,處理過各種案件,多多少少心生警惕。
我處理過一個案件是這樣的,一個當事人他住老舊平房公寓,頂樓加蓋,樓上有接電線洗衣服,洗一洗電線走火燒起來,之後燒到隔壁去,把隔壁燒個精光,當然大家都很機警逃了出來,但是房屋內的東西都付之一炬了,隔壁向當事人請求賠償,談一談後來就提告了,本來鄰居感情不錯,因為火災就變仇人了。當事人也覺得很無辜,他甚麼事情都沒有做,火災就發生了,然後就被鄰居告了。
我是擔任被告的民事訴訟律師。之後在我妥當處理之下,還有法官耐心的調解下,以對方勉強可接受,我方也可接受的金額達成和解。法官在調解的時候,也語重心長的跟我當事人說「這件事情也真的算你很衰」。
但我就思考,真的是因為他比較衰嗎? 如果他事前能夠充分加購防火的設備,能夠了解屋齡老舊電線老舊,因此找人來換電線,如果他投保火災險和責任險,這一切是否就不會發生呢? 是否能夠充分降低損害呢?
所以也因為這樣我更加注意自己的防火設施添購和投保火災險。
不要以為自己家裡失火很可憐是受害者喔,那你就錯了,家裡失火,你是加害者,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 173 條規定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4 條規定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75 條規定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都有對於失火做相關處罰,除此之外,還有民事賠償喔。
倘若失火,火勢延燒到鄰居,造成鄰居人身傷亡或是財產損失,則鄰居都可作為民事原告求償的。
先不提人身傷亡了,光是財產損失一定會產生的。
民事法院通常會依職權向地方政府消防局調閱火災事故之調查卷宗相關資料,當中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記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勤觀察記錄、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保險資料、地方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相資料並且與與原告所述相比對,並且調查火災發生之原因為何、被告是否負侵權行為之責?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
通常會詳細閱讀火災鑑定報告,有可能傳消防隊員到法院作證,以釐清起火原因,了解究責。
而且我觀察過去實務見解,發現電線走火的比例相當高喔。可見老舊電線一定要找電線公司來更換。詢問水電行就可。
在了解起火原因之後,最困難就是判斷損害金額了。通常原告必須要列出損害物品清單以及金額。並且盡量舉證。
實務見解指出,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972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1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火災事故之侵權行為往往令現場物品付之一炬,自難苛令被害人於災後提出完整之損害證明。
因此法院會審酌地方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火災後殘餘物品及現場之外觀照片及估價單、訂購單、送貨單等維修相關單據等件來判斷,系爭房屋何處因火災而有受燒嚴重之情形,再比對原告主張房屋內附表室內財物及設備是否有毀損之事實。
而原告有些提出清單所示之財產物品,法院有時也會認為既遭火災燒毀無法繼續使用之事實,原告自有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之權利。惟因原告受損項目繁多,難以全然細數,若仍令其提出其因上開火災所受損害之明確證明,實有重大困難之處,為公平計,法院自得依上開規定,審酌卷內事證,循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自由心證認定原告所受損害數額,並以物被毀損時,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是折舊亦為法院應予審酌之範圍。
只要財產上的損失,在民事法院請求,都會涉及到折舊,這點也要特別注意。必須要用會計折舊表去計算物品的殘值,以計算損害金額。
另外失火造成鄰居輕神受創,原告主張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後,全家人除因無法繼續原本常態生活,甚感不便外,內心對火災陷於驚恐心理狀態,此等壓力非輕,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法院會不會准許呢?
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又以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為限。原告固因本件火災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因系爭房屋受燒而須暫時搬離並感到煩憂,亦因本件火災之發生導致內心受有折磨,然究有何人格法益因而受到情節重大之不法侵害,原告自始未說明亦未提出任何證據或證明文件以明之,即無從認定原告有何人格法益因本件火災而受到情節重大之不法侵害,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採認,應予駁回。
以上是失火與侵權行為在民事求償上要注意的事情。希望大家防患於未然,做好防火措施,才不會事後要打官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