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法律程序 和解離婚與裁判離婚
我從事律師實務將近十年,處理過無數案件,深感現在的法院已經不像以前硬梆梆的審理模式了,尤其是涉及家事案件,其實當中參雜了非常多人性化的審理方式,其中最具變革性的,就是近年來開始施行的在法院的調解制度。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這樣一個簡單的法條可謂是重大變革,在十年之前的離婚調解,就算是調解成功了,還必須前往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但是現在,只要一經調解成立簽字的當下,雙方就馬上離婚了。
在一般離婚案件的情況,倘若無法達成兩願離婚,通常會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管轄法院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判費用一般是新臺幣3,000元。在提出離婚聲請時,有些人會一併提出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改定、子女扶養費請求、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酌定等等的聲請,請法院一併處理,如果涉及財產,裁判費就會另外增加,且提出的聲請種類越多,審理就有可能更加繁雜且耗時,大家可以自行斟酌。
而現在的家事法院,大部分案件會強制調解,調解先行,且非常重視調解程序,重視到超乎你的想像,原因就是我一開始提到的,涉及家事案件,當中參雜了非常多人性化的審理方式,所以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很重要的。
當家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如果在法庭上就是雙方針鋒相對的攻防,提出證據攻擊對方,其實對於彼此和小孩都是一個傷害,俗話說親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把這些家事全部攤開來講,我相信法官也不是很想聽(但是又不得不聽),雙方更是互相傷害沒有任何一方有好處。
所以現在的家事法院在離婚案件法庭審理前都會安排調解程序,在法院由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來調解,這些委員多半有法律背景,可能是律師或是退休法官或是別庭的法官,會詳細看卷宗,對於案件狀況也了解,我認為比所謂區公所的調解,無論在氣氛上或是專業上都好很多。而且家事法院會非常重視審理前的調解程序,如果第一次沒有共識,但是有可能還有調解餘地的,就會再安排調解,有時候調解個四次、五次,都很正常,甚至法官親自下來幫忙調解,這些種種都是因為家事法院對於調解程序的重視不下於開庭審理。
因為在調解程序中,雙方比較可以冷靜下來理性的討論案件,找出解決的方法,細心的溝通,而不是針鋒相對互相攻擊,調解與訴訟最大的不同在於,調解一定要雙方達成共識才可能有結果,所以調解的結果是雙方協調出來的產物,與訴訟讓法官逕自判決是不同的,如果在調解程序中就可以讓雙方達成共識,那案件就會終結,得到的調解筆錄也等同確定判決而有強制力,雙方好聚好散,不用再去法庭針鋒相對,這也是法院如此重視調解程序的原因。
但是原本沒有共識的雙方如何因為調解達成共識呢? 這就是調解委員的功力所在了,會詳細分析法律和實務上的見解,以及雙方的利害關係,用曉諭的方式勸雙方達成共識,扮演台灣公道伯的角色。
而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這樣的規定更讓調解程序效率增加,只要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馬上離婚生效,甚至不用等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離婚,可謂十分有效率。
至於如果單純聲請調解離婚法院是不收費用的,如果是聲請裁判離婚或是加上其他剩餘財產、子女扶養費等請求,在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時,當事人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用2/3。可謂當事人雙方、法院三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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