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麻有錯嗎?

最近,很流行大麻這個東西。其實在有些國家是合法的,但是在台灣吸食大麻還是有罪的。會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有網友問我,如果在國外做了一件事情,在當地是合法的,但是在台灣是不合法的,那這樣到底合不合法,其實這個問題我很久以前就想過了。
這要討論到刑法的效力的問題。翻開中華民國刑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
  有附件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知道一個結論,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刑法第五條的範圍內,所以要回歸刑法第七條處理,而施用大麻又是輕罪,而且在當地如果不罰,那依據刑法第七條,在該國度吸食、持有,中華民國的刑法效力不及,也就是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