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點滴類 文章

這幾天陸續有人問我法律問題,也有不少人我聽了問題還有當事人的處境之後,發現是社會弱勢,有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標準,我就會建議他們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這個基金會就是依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設立,大部分款項來源是司法院,所以大家把他定位成有點半官方的基金會。
 宗旨就是提供社會弱勢免費的法律服務,包含免費的訴訟律師協助打官司,以達到訴訟平等的實現,所以,常有很多人因為家裡窮打不起官司,現在都不用擔心了,因為遇到官司糾紛,可以找法扶基金會。不過申請有一些門檻。
 申請通過的條件是:
1.必須經濟弱勢,所以法扶基金會要看申請人的財產資料,要去國稅局申請,不只是自己的還要家人的,所以還要帶全戶戶籍謄本,以避免有人明明家裡有錢還去濫用資源。

這是發生在許多年前的事情了,那天收到那份判決書,感動不已。
判決主文是「原判決關於強制性交罪部分撤銷。」
          「XXX被訴強制性交部分均無罪。」
這個案子我二審才開始接,翻成白話就是,我幫助一個刑事被告,一個一審原本被判有罪的被告,在二審逆轉勝被判無罪。
不知道為什麼,法扶好像很愛分給我強制性交辯護,XD
在當律師之前,都會和大家一樣覺得強制性交犯很可惡,但是當看過不同案件卷宗以後,總是會眉頭皺好幾下覺得案情並不單純。
這個被告已經在服刑中了,因為他之前和一個未滿16歲的女生談戀愛,一時情不自禁就兩情相願  性交了。這是另外的案子。
現在又被起訴強制性交,一審被判有罪,我接下了二審辯護,一開始看了卷宗就覺得案情不單純,告他的是他前女友,而且他們同居過,甚至有論及婚嫁,同居了兩個月, 性交過 N次,卻只有其中兩次他前女友覺得被強迫,然後分手後立刻告他。
我去監所看被告的時候,他剃著光頭,瘦瘦的模樣,在想他在監所外的時間,如果留了頭髮做了造型打扮一下,是否也有個三寸不爛之舌,是否是個情場高手,正所謂男人不壞女人不愛呀!

我還記得五年前,在接受法務部律師訓練的時候,當時台北律師公會的副祕書長是一位年輕的女律師,講話速度很快,她在一個公益機構擔任要職,從事的好像是環保方面的事業,滿有自己的想法的。在結訓的那一刻,總是要講一些勉勵的話,他說「請大家都把眼睛閉上,想像自己五年後想當甚麼樣的律師?」
大家都閉上眼睛,於是我把眼睛閉上,全場靜默一片,我心想「當個成功的商務律師好像不賴,跟公司高層打交道,可以賺很多錢。」「但是如果我沒辦法變成商務律師,那就當個關心弱勢的左翼律師吧!」
後來老師要我們都把眼睛張開,又開始講一堆話,她說「我想要跟你們說,你們剛剛想的,五年後全部都會實現喔!!」(害我馬上大驚嚇,想說怎麼可能!)
她接著說「我以前許下很多願望,真的都一一實現了。比方我想說我要來律訓所教課,結果我真的來教課了....」(聽起來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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