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來台灣投資設立公司,與一般國人設立公司的程序不同,也和一般僑外資不同,主要是受到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約束,這個辦法第三條有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也就是陸資的定義。
主要要留意幾個重點,包含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包含股權的結構還有實質影響力都是判斷的基準,且,甚至連陸資在第三地投資的公司再轉投資來台灣設立公司,也適用此一規定而被認定是陸資,可謂規定十分的嚴格。
包含此辦法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可以看出包含轉投資也適用此一規定,很難用其他方法規避陸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