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禍法律問題 之 一、概論篇

執業至今,遇到非常多人會問我車禍的法律問題,也辦過許多車禍案件,車禍應該是一般人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了。總覺得這種問題不是三言兩語有辦法解釋的,所以我決定寫一系列車禍法律問題的文章,讓大家遇到的時候可以參考。到時候如果有人問我車禍問題,我也可以請他先看文章,做初步回覆。

當然車禍可以討論的細部法律問題實在太多,所以我必須分很多篇文章一一詳述才有辦法說完,這篇文章先概論式的解說,讓大家有通盤的觀念。

一旦發生車禍,首先要確認幾件事情,就是雙方有沒有人受傷,如果有人受傷就會涉及刑事程序以及民事程序,如果沒有人受傷就只是單純的民事程序,另外要注意是有沒有立即留在現場處理,通常情況是報警處理,駕駛車輛肇事而致人死傷卻逃逸,就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這是非常重的罪,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公訴罪,所以特別注意如果駕駛車輛肇事而讓對方有受傷或死亡,切記不可以逃跑,必須要留在現場報警處理。

如果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就會有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問題發生,如果你讓別人受傷,你有可能被告過失傷害,如果別人讓你受傷,那你可以告別人過失傷害,如果雙方都受傷,那雙方都可以互告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六個月不告就會過期,而且告了也可以撤回,所以當發生車禍以後,你知道別人有受傷,你就很有可能被告過失傷害,在六個月的時間內都有可能被告,甚至最後一刻被告也有可能,實務上常常發生車禍後一直無法和解,最後在五個多月後被告過失傷害的例子,比比皆是,有時候也不是真的有很強烈的提告意願,只是因為迫於無奈覺得六個月要到了又沒和解應該告一下。

而如果雙方都沒有受傷,比方車損,那就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警察和檢察官不會介入,可向區公所申請調解,或是向民事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有人受傷,也會涉及民事訴訟,只是除了民事訴訟之外還會有刑事訴訟的問題。

很多人會把民事和刑事程序混淆,尤其在車禍有人受傷的情況,這兩個程序本來就是分開處理的,刑事程序是處理國家要不要處罰被告的問題,民事程序是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你如果有受傷,你當然可以選擇只告刑事,或是只告民事,或是兩者都告。如果只告刑事,可能對方被抓去關了你也一毛錢拿不到,如果只告民事,那對方就不可能被關或是被罰金。

民事訴訟通常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個請求權基礎時效是兩年,所以民事程序也是有時效的,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不告的話,就會超過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而大家所說的和解,是屬於民事程序底下的一環,如果簽了和解書或是做了和解筆錄,那民事程序就不能再告,等於雙方的民事程序就因為和解而結束了。
實務上最常走的程序方式,是被害人先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也可能是提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但這邊先以比較常見的過失傷害來舉例),可在警察局作筆錄提出,也可以寫狀向地檢署提出,之後檢察官會開始偵查及開庭,也會詢問雙方有沒有意願和解,必要的時候會安排調解程序給雙方溝通,如果雙方調解成功,通常被害人會簽撤回告訴狀遞給地檢署,民、刑事程序就會都終結。

如果沒有和解成功,刑事程序可能會起訴或是不起訴,之後到了法院之後,進入審理程序,而被害人通常在這個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提出了民事訴訟,開啟民事程序,而民事程序不一定會和刑事程序一起審理,通常分開審理,刑事程序判決之後,民事程序移到民事庭由民事庭法官審理。請大家注意刑事程序是不可能判決被告賠償被害人的,因為刑事程序處理的是判斷被告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導致被害人傷害,如果都有,認定構成過失傷害罪,會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大部分可易科罰金。只有在民事程序才會處理被告是否要賠償被害人的問題。

過失傷害是否構成的判斷,是去判斷被告有沒有過失,被害人有沒有受傷,至於被害人自己有沒有過失,不重要,就算被告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責任,也會構成刑法過失傷害。過失責任的比例在民事程序的意義比較大。有人會覺得這樣不公平,其實要仔細去想,如果兩人都有受傷,都有過失,那兩人是可以互告過失傷害的,如果只有一方可提告,代表只有其中一人有受傷,另一人沒有受傷(通常是開車的人),那沒有受傷的人當然不可能有資格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雖然很多人會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不代表只能提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也可以提一般民事訴訟,差別在於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才能提,而且不用繳裁判費。如果覺得檢察官偵查太久,怕民事侵權行為兩年時效經過,那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提一般民事訴訟就可以,沒有一定只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概論先講到這邊,剩下細部問題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