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台灣人在中國大陸遇到刑事糾紛,面臨刑事追訴,面臨到這樣的兩岸法律疑難問題,你需要兩岸律師事務所一起幫你。熟悉兩岸法律,擁有兩岸司法實務經驗的張宸浩律師是你的最佳選擇。

如果有台灣人在大陸遇到刑事追訴,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的權利,簡單列舉如下: 

其中,相關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

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於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3.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4、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張宸浩律師,擁有海峽兩岸雙證,台灣14年律師執業經驗,開庭次數超過兩千場,大陸地區法律職業考試及格證,兩岸共同提供法律服務,在海峽兩岸不斷往返解決台胞和台商的法律問題,在大陸上海知名律師事務所任職,律師雜誌選評為亞洲前20強律師事務所,不管在台灣或是大陸都有專業團隊為您服務,跨越海峽兩岸攜手合作為您處理法律官司。

兩岸台胞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包含跨地區產生的文書公證問題,需要依據辜汪會談後兩岸協商訂立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來進行,以及現在兩岸婚姻越來越多產生的諸多法律糾紛比方:兩岸婚姻夫妻財產分配、臺灣人民繼承大陸財產、大陸配偶繼承臺灣財產等等問題。
以及兩岸商業往返產生的兩岸民商事糾紛法律問題,包含需要在大陸的法院起訴,或是在大陸申請仲裁之類,還有在大陸打官司告贏後要來台灣強制執行,或是在台灣打官司告贏之後要去大陸強制執行所產生的兩岸民事判決承認的問題。

另外還有台商要赴大陸投資或是陸資要來台投資的各方面法律問題,兩岸智慧財產權、企業併購問題,以及兩岸的企業上市櫃問題,我們在兩岸都有律師事務所團隊一起為您處理。

張宸浩律師有豐富經驗,當您遇到涉及兩岸法律的疑難問題,涉及中國大陸法律,需要中國大陸律師,請找張宸浩律師,海峽兩岸律師攜手合作協助您處理法律糾紛。

陸資來台灣投資設立公司,與一般國人設立公司的程序不同,也和一般僑外資不同,主要是受到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約束,這個辦法第三條有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也就是陸資的定義。

主要要留意幾個重點,包含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包含股權的結構還有實質影響力都是判斷的基準,且,甚至連陸資在第三地投資的公司再轉投資來台灣設立公司,也適用此一規定而被認定是陸資,可謂規定十分的嚴格。

包含此辦法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可以看出包含轉投資也適用此一規定,很難用其他方法規避陸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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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利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是當事人維護其民事實體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

當台灣人民到了中國大陸要打官司,進入民事訴訟法程序,難免會因為人生地不熟而不瞭解一些訴訟權利義務,今天來簡要說明一下

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主要權益如下:

1、在中國大陸,民事官司原告有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和台灣的訴之聲明類似。在法院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而被告有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2、在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通常是委託律師)、陳述事實、質證和辯論,也可以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閱讀有關訴訟材料的權利。

3、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及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a.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b.與本案有利害關係;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近年來有一些台灣在在大陸遇到刑事案件,遭到公安的逮捕或居留,甚至被羈押到看守所,台灣的家屬莫不心急如焚。當您遇到這類涉及兩岸法律的急迫問題,涉及中國大陸法律,需要中國大陸律師,請找張宸浩律師,兩岸律師攜手合作協助您處理法律糾紛。

張宸浩律師,台灣律師,97年台灣律師考試及格,在台灣執業已經十餘年,並且考取中國大陸司法考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兩岸在刑事程式這一塊差別還是挺大的,在臺灣刑事程式的一開始,也就是員警偵訊階段律師就可以在場並且陳述意見,檢察署開庭的時候律師也可以在場,更不用說法院審理的時候,張宸浩律師在台灣也經常處理刑事案件,並且經常去台灣的地檢署開庭。

而中國大陸雖然犯嫌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時候可以委任律師,但是偵訊時後並沒有在場權,律師可以在這些階段去跟犯罪嫌疑人討論見面,也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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