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農產公司的菜價問題沸沸揚揚。就讓我想到我之前在宜蘭的那段歲月。
我擔任律師以來,處理過許多各類型的案件,而在數年前我曾經到宜蘭執業過近一年,當時處理各類案件中,也包含許多土地案件,建商施工鄰損、拆屋還地、袋地通行權.....等,而宜蘭有名就是農地多,所以很多農地的耕作權或是地上權爭議,都有涉獵,印象比較深刻的是三七五減租條例,這類案件台北可能沒幾個律師處理過。
大家不要以為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年代久遠的東西,事實上,他的效力十分強大,到現在台灣很多農地都還適用中。這也是國民黨政府來台灣後,對佃農的一個德政,但是就給地主相當多的限制,簽了租約以後,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發生,是不能隨便終止租約的,也就是,租約會無限期延伸到........人類登陸火星吧。
雖說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是農發條例修正前,所簽立的租約,依然是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的。
那到底地主要在甚麼情況下,才能終止租約呢?
該條例第 17 條規定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