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世大運,開幕時有一些反年金改革團體前往抗議,其中有煙霧彈,於是警方開始抓人,有一則自由時報的新聞指出「南台灣抗暴聯盟成員陳X添涉投擲煙霧罐,昨日遭到警方傳喚,問訊時一度堅稱丟的是水瓶而非煙霧罐,直到警方表示作偽證若被起訴,將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可能還因公務員懲戒法退休金全失,陳X添嚇壞才忙改口承認有丟。」
新聞連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3001
從這則新聞就可以看出律師在警局陪同偵查的重要性,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告訴人也可以找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的功能不是只有打官司喔。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警察或檢察官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不過宣讀的都有點落於形式,很多人根本也不會去思考是否有找律師的需求,其實,如果真的有找律師的需求,依據刑事訴訟法,員警必須要讓被告去找律師(當然,拘捕到場的情況下,被告是無法離開警局的,這時候歡迎上臉書搜尋 張宸浩律師,訊息回覆時間很快),員警也必須等待被告找律師,這是員警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