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外送平台事故頻傳,勞動主管機關將外送屬性從承攬變更成僱傭,引起許多的爭議,有人認為是德政,有人認為明明就是承攬關係,也有人認為主管機關的認定不重要,因為最後還是法院說了算。
我也承辦過類似的案件,當職災發生後,如果是承攬關係,那定做人要負的責任就比較低,而如果是雇用關係,那雇主要負擔的責任就很重,所以打官司時如果定性不明,重點就會著重在到底法律關係是承攬還是僱傭,當然雇主方一定是主張承攬的,而這個法律關係如何判斷,也不是說契約怎麼約定,或是契約的開頭怎麼寫,法院就會照判的,否則不就可以規避走法律漏洞了嗎? 因此,實務上有一些判斷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