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我從事律師業近十年,處理過的毒品案件也非常多,深知台灣社會毒品問題的嚴重。不僅毒品案件非常的多,監獄中被關的犯人最多也是毒品犯,幾乎達到二分之一強。因此毒品問題確實是台灣社會重要問題。


首先,先看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我從事律師實務將近十年,處理過無數案件,深感現在的法院已經不像以前硬梆梆的審理模式了,尤其是涉及家事案件,其實當中參雜了非常多人性化的審理方式,其中最具變革性的,就是近年來開始施行的在法院的調解制度。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這樣一個簡單的法條可謂是重大變革,在十年之前的離婚調解,就算是調解成功了,還必須前往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但是現在,只要一經調解成立簽字的當下,雙方就馬上離婚了。


在一般離婚案件的情況,倘若無法達成兩願離婚,通常會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管轄法院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判費用一般是新臺幣3,000元。在提出離婚聲請時,有些人會一併提出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改定、子女扶養費請求、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酌定等等的聲請,請法院一併處理,如果涉及財產,裁判費就會另外增加,且提出的聲請種類越多,審理就有可能更加繁雜且耗時,大家可以自行斟酌。

在我從事法律工作以來,處理過很多離婚的案件,決大部分的離婚案件,除了外遇、家暴之外,其實都是因為一些生活上的事情逐漸累積而來,雖然看起來可能是小事,但是累積下來也是很可觀。


比方與公婆不合,家暴卻又沒有到達傷害的程度,時常口角,生活習慣不同,打小孩,抽煙、酗酒,言語暴力,不重視清潔衛生,砸物品,價值觀金錢觀不同...等等。


這時候,有民眾就會考慮離婚,但是又會覺得,這樣離得成嗎?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事法律實務那麼久,有時候會聽到民眾想告對方遺棄罪,通常是因為對方是自己的親屬或是兒女,自己年紀大了,對方卻不給撫養費,因此想要提告遺棄。
但是這個想法是不正確的,我發現一般民眾很喜歡提告刑事犯罪,但通常不瞭解刑事犯罪和民事請求權的不同。當你希望對方履行一個契約或是法律上義務的時候,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寫起訴狀、要繳納裁判費。當你覺得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希望對方受到刑法制裁時,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向警察或是地檢署提告,但是通常情況下,告訴人不會因為提告而獲得甚麼好處,除非另外有達成民事和解。 


而民事和刑事兩者是分開來判斷的,有民事請求權才能提出民事訴訟,有構成犯罪的要件才能提出刑事訴訟,不見得兩者間有甚麼關聯。
以遺棄罪和民事扶養的關係來說,就有很大的差別。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現在的離婚率很高,我也常常受到親朋好友還有網友詢問有關離婚的相關問題。事實上我也處理過很多的離婚官司,包含爭取財產,子女監護權等。


我常跟一些有婚姻問題的諮詢者說,律師沒有辦法幫你把婚姻圓滿,也沒辦法幫你挽回外遇的另一半,律師可以幫忙的就是離婚、爭取財產、子女權利義務 這方面。所以如果希望保住婚姻,不應該找律師,應該找婚姻諮商解決。
夫妻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還有一種和解離婚,也是走法律程序)。


兩願離婚需要的是雙方同意,律師可以幫忙的是擬定離婚協議書,以及到戶政機關的見證程序。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沒有共識,就必須透過法院解決,也就是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聲請。如果有子女的夫妻,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一併解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問題。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是一個專用的法律用語,也可以稱之為親權行使。一般坊間喜歡稱作監護權,但是是不正確的用法,約定俗成民間也就很難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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