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我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滿多人詢問的,也有朋友詢問我,但是這個問題~~非常難解,只能說遇到惡鄰居真的很衰。
首先,當然是建議先去協調,不過如果沒有好的結果,只好來硬的了。
可以向環保局檢舉,請稽查人員到噪音現場檢測噪音,只要超出標準,又勸導不聽,環保局可依法裁罰。但是這有一個缺點,就是很難掌握噪音時間,環保局沒有警察那麼有行動力,所以等他來了可能噪音也沒了。
另外,也可向警方報案,只要符合取締要件,警察會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最高可裁處鄰居6千元罰鍰。但是有時候警察來了為了大家的和諧,還是會以道德勸說為主,實際開罰情況比較少。
最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只好找最後仲裁者:法院 了
當然如果要提出民事訴訟,必須要舉證,噪音實在很難舉證,建議可多利用錄音機、攝影機蒐證,盡量錄下噪音吵人的情況。
法律常識類 文章
有民眾詢問:
「我和前夫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有載明小孩權利義務行使由前夫行使,並約定會面交往方式,但是前夫之後就拒不讓我對小孩會面交往,我要怎麼辦?我可否直接依據協議內容去把小孩帶離開?如如果我知道女兒在哪間幼稚園,我是否可以請警察協助幫忙將小孩帶離?」
最近,很流行大麻這個東西。其實在有些國家是合法的,但是在台灣吸食大麻還是有罪的。會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有網友問我,如果在國外做了一件事情,在當地是合法的,但是在台灣是不合法的,那這樣到底合不合法,其實這個問題我很久以前就想過了。
這要討論到刑法的效力的問題。翻開中華民國刑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前陣子天災人禍一大堆,一下子空難,一下子氣爆,氣爆還好幾次,真讓人覺得天有不測風雲,今天我又要去參加公祭,所以今天跟大家討論一下寫遺囑的事情。
我常遇到有人問我遺囑的問題,昨天就有人拿遺囑給我看,並且問我有沒有效。
我只能跟大家說,很多人都喜歡自己寫契約,或是給代書寫,上次我還遇到有人去找議員寫的哩。
大家還是不習慣交給律師處理。
契約這種東西,大家講好就沒問題了,有時候寫契約只是形式,就算上了法院,還是有很多解釋的空間。畢竟要探求當事人真意。
但是遺囑和契約可不同了,遺囑是我知道世界上必須最為嚴謹的文件之一,因為一翻兩瞪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生效,就算有疑問,也死無對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