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流行的話題就是性騷擾,從台灣,以致於韓國,到全世界,me too風潮狂掃全球。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性騷擾罪。在我司法實務經驗中,我處理過非常多性騷擾或強制猥褻案或性侵案。
通常律師比較會處理到的是刑事犯罪,比方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不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我們要先看看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而該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機關的防治責任,申訴、調查、調解程序,還有罰責都有詳細的規定,各位如果有興趣可以自行去看。但是這些都屬於行政罰的部分,如果被申訴請要委請律師答辯的話,我們也有在處理。
而涉及到刑事部分,就更要小心了,由檢察官偵辦,有可能會有前科,甚至判刑,就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