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類 文章

前一篇寫到了刑法第19條因為精神狀態無法識別行為,因而減免罪責的規定,是這幾天討論的熱門議題,今天就再貼上一些法院判決供大家參考。

按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第5544號、第6368號判決可資參照)。

所以司法實務判斷上是分階段的,一開始先由醫師鑑定,之後再由法院來判斷是否有責任能力。

最近因為鐵路殺警案的關係,大家又開始熱鬧的討論判決無罪的理由以及精神病人犯案是否應該坐牢的問題。

有人說 ,那以後就說自己是精神病,就可以去犯罪了是嗎?

其實,在實務中,以我的經驗,要主張這條就可無罪其實非常的困難,要減刑都不是這麼容易了。

我們來看一下刑法關於這條的規定
刑法第 19 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就是這次殺警案所說的,因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的情況,但是還是會施以保安處分,監護或強制治療之類。

如果狀態沒有到那麼嚴重,就屬於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而第三項是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也就是處於精神障礙的情況是自己故意或是過失造成的,就不適用減刑的規定,最常見就是喝酒喝到斷片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的狀況。

文:張宸浩律師

乘機性交罪,又常被稱為趁機性交罪,最常見的型態就是我們常常看到的所謂夜店撿屍案件。

妨害性自主罪是一個刑法罪章,內容包含強制性交、趁機性交、強制猥褻等等,在現在社會中越來越頻繁,有些時候雖然男方感覺事情是兩情相悅的,但是女方事後想想發覺不對而提告的情況也越來越常見。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主要規定是強制性交的情況,而趁機性交的構成要件就不一樣了。

刑法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是規定趁機性交和趁機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趁機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是一樣的,只是構成要件,也就是犯罪的要件不一樣。

文:張宸浩律師

性侵害、強制性交和妨害性自主涉案,妨害性自主罪涉案的處理方式

妨害性自主罪是一個刑法罪章,內容包含強制性交、趁機性交、強制猥褻等等,在現在社會中越來越頻繁,有些時候雖然男方感覺事情是兩情相悅的,但是女方事後想想發覺不對而提告的情況也越來越常見。

我擔任律師十多年,執業年資非常豐富,這類案件我經常處理,可說是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執業年資很多都沒有張宸浩律師久,甚至有些還是張宸浩律師指導出來的徒弟,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每個律師做了多久的律師以及年紀。

我大部分是擔任被告的辯護人,也曾經擔任告訴代理人,妨害性自主罪其實算是重罪,尤其像是強制性交或是趁機性交,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也就是如果認定有罪又沒有減刑事由,那至少就是要關三年,而且一定會入監進去關,所以遇到以後必須非常謹慎處理,絕對不可以大意。建議得知自己被告後第一時間聯絡律師免費諮詢,預約電話0955512092 ;line:@ncd2993y (點我立即諮詢)

最近新聞看到一些重大火災,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每每看到都十分沉重,我個人是很重視防火預防。我個人是我覺得這是一個社會責任的概念,如果人人都注意防火,社會上就不會有火災了,除非我們住在荒野獨棟別墅,否則我們每個人都必須為身旁的人負責,如果發生火災,火是不長眼睛的,不會只燒自己房子,也會延燒到樓上和旁邊住戶,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造成人身傷亡,因此防火十分重要。

這也是因為我的職業病的關係,擔任律師這麼久,處理過各種案件,多多少少心生警惕。

我處理過一個案件是這樣的,一個當事人他住老舊平房公寓,頂樓加蓋,樓上有接電線洗衣服,洗一洗電線走火燒起來,之後燒到隔壁去,把隔壁燒個精光,當然大家都很機警逃了出來,但是房屋內的東西都付之一炬了,隔壁向當事人請求賠償,談一談後來就提告了,本來鄰居感情不錯,因為火災就變仇人了。當事人也覺得很無辜,他甚麼事情都沒有做,火災就發生了,然後就被鄰居告了。

我是擔任被告的民事訴訟律師。之後在我妥當處理之下,還有法官耐心的調解下,以對方勉強可接受,我方也可接受的金額達成和解。法官在調解的時候,也語重心長的跟我當事人說「這件事情也真的算你很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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