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實務那麼久,有時候會聽到民眾想告對方遺棄罪,通常是因為對方是自己的親屬或是兒女,自己年紀大了,對方卻不給撫養費,因此想要提告遺棄。
但是這個想法是不正確的,我發現一般民眾很喜歡提告刑事犯罪,但通常不瞭解刑事犯罪和民事請求權的不同。當你希望對方履行一個契約或是法律上義務的時候,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寫起訴狀、要繳納裁判費。當你覺得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希望對方受到刑法制裁時,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向警察或是地檢署提告,但是通常情況下,告訴人不會因為提告而獲得甚麼好處,除非另外有達成民事和解。
而民事和刑事兩者是分開來判斷的,有民事請求權才能提出民事訴訟,有構成犯罪的要件才能提出刑事訴訟,不見得兩者間有甚麼關聯。
以遺棄罪和民事扶養的關係來說,就有很大的差別。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