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實務那麼久,有時候會聽到民眾想告對方遺棄罪,通常是因為對方是自己的親屬或是兒女,自己年紀大了,對方卻不給撫養費,因此想要提告遺棄。
但是這個想法是不正確的,我發現一般民眾很喜歡提告刑事犯罪,但通常不瞭解刑事犯罪和民事請求權的不同。當你希望對方履行一個契約或是法律上義務的時候,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寫起訴狀、要繳納裁判費。當你覺得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希望對方受到刑法制裁時,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向警察或是地檢署提告,但是通常情況下,告訴人不會因為提告而獲得甚麼好處,除非另外有達成民事和解。 


而民事和刑事兩者是分開來判斷的,有民事請求權才能提出民事訴訟,有構成犯罪的要件才能提出刑事訴訟,不見得兩者間有甚麼關聯。
以遺棄罪和民事扶養的關係來說,就有很大的差別。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去年2017年的四月,我來到聖塔克拉拉(Santa Clara),聖塔克拉拉是古巴中部的城市,其實這個城市沒甚麼紀念的景點,他卻是切格瓦拉的城市,因此,來這個城市的觀光客,有九成九都是因為切格瓦拉而來的。你以為這樣應該不是觀光大城吧?!但這個城市的觀光客非常的多啊~~~ 主要是因為切格瓦拉在全世界都有無窮的影響力和魅力,吸引著許多信奉者和鐵粉前來朝聖。


你要是知道古巴城市之間的交通有多困難,就知道這些人是千里滔滔,披星戴月,歷經萬分艱難而來的,包含我。古巴的火車很落後,又不準時,外來旅行者沒有人會搭,最常搭的就是巴士,它們有專門的旅行巴士,聽說是大陸製的,非常高級。(去古巴不能用常理來判斷事物,要知道有一個冷氣巴士是非常珍貴的東西)但是巴士不見得買得到票,訂位了也不見得有。

去年(2017年)旅行了許多的國家,我一向沒有寫遊記的習慣,因為時間不夠用了,要做的事情太多,狀子都寫不完。但總覺得古巴的遊記一定要寫一下,因為太特別了,搞不好過陣子我自己也忘了,要回憶起旅行的點滴,還要靠遊記呢。


古巴,人稱加勒比海的明珠,又有紅色搖籃、革命勝地之封號,被美國經濟封鎖五十年依然奉行社會主義屹立不搖。


說到為什麼喜歡古巴,很多人聽到我去古巴會有幾種反應,一個是把古巴和巴西搞混,但其實兩個國家我都去過,而且差滿多的。另一個是問古巴的治安會不會很差,答案是古巴的治安非常好,因為是共產國家,巴西的治安則非常差,我在巴西看過有人當街被搶。


另外的問題,就會問我為什麼會想去古巴,我的回答也是非常的制式,因為那確實就是我想去的原因,因為我支持社會主義,信仰切格瓦拉思想,還有我反對美國帝國主義。當年切格瓦拉、卡斯楚和大鬍子游擊隊領導古巴大革命,並且堅決反美半世紀,永不妥協,非常的牛逼,所以我敬佩古巴。就像回教徒一生一定要去一次麥加一樣,我身為切格瓦拉的信徒,一生一定要去一次格瓦拉的墓地也就是古巴聖塔克拉拉市(Santa Clara)朝拜,並且去格瓦拉的國度,社會主義的理想天堂「古巴」考察社會主義。聽起來真是太熱血了。邁向偉大的航道啊!

有些朋友常會線上詢問我律師的收費方式,在這邊統一說明一下。
一般來說,律師討論案情是在事務所,會收取談話費,但是如果這件案子之後有委任律師處理,之前已經付的談話費通常可以抵扣委任費用。
而有些民眾會問到律師的收費方式。


一般來說,如果擬約、審約、發函、法律意見書之類的,都是屬於非訟事件,這類案件是另外報價。


而如果涉及到訴訟案件,就是需要上法院打官司的,就是以審級委任的方式收費,所謂審級委任,就是一個審級當中,律師會負責不限次數的寫狀、開會討論、開庭,一直到審級終結為止。很多人常問律師說一庭多少錢,這是不正確的問法,因為現在很少律師是按照「庭」來收費,都是按照「審」來收費,一個審級的案件可能會開很多庭,有時候極少情況是一庭就結束,很多情況開個四庭、五庭都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律師如果只陪你出一庭,其實也無法確實解決你的問題,必須要從案件一開始跟到結束,每次開庭都出庭,並且寫狀給法院,才有辦法全盤掌握案件狀況,並且幫到你。

當然有人可能問的時候把 庭  和 審 混用了,總之,我遇過太多人問我一庭多少錢, 我都回答,我們是審級收費的。 是一審多少錢,一審不會只有一庭,通常會開很多庭。(但是我聽說中國大陸通常一審只會開一庭,一次開好幾個小時一次解決)

現在的離婚率很高,我也常常受到親朋好友還有網友詢問有關離婚的相關問題。事實上我也處理過很多的離婚官司,包含爭取財產,子女監護權等。


我常跟一些有婚姻問題的諮詢者說,律師沒有辦法幫你把婚姻圓滿,也沒辦法幫你挽回外遇的另一半,律師可以幫忙的就是離婚、爭取財產、子女權利義務 這方面。所以如果希望保住婚姻,不應該找律師,應該找婚姻諮商解決。
夫妻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還有一種和解離婚,也是走法律程序)。


兩願離婚需要的是雙方同意,律師可以幫忙的是擬定離婚協議書,以及到戶政機關的見證程序。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沒有共識,就必須透過法院解決,也就是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聲請。如果有子女的夫妻,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一併解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問題。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是一個專用的法律用語,也可以稱之為親權行使。一般坊間喜歡稱作監護權,但是是不正確的用法,約定俗成民間也就很難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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