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 抓姦 GPS 跟監 偷拍 錄影 會構成 妨害秘密 犯罪嗎?


這是一個有趣值得討論的問題,徵信社常使用偷拍、破門、GPS跟監的手法來抓姦,主要因為我國刑法上依然存在通姦罪,刑法第 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其實前開方法去抓姦,都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妨害祕密罪,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還有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那徵信社這些跟監、偷拍、破門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違法呢? 因為我也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就讓我來分析評論一下,其實我國實務在早年和近年來有見解上的轉變,早年多半不認為徵信社的行為違法,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實務見解認為徵信社的行為是違法的。
我們先來看看較早期的實務見解吧。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3167 號刑事判決當中提到:

我從事律師業近十年,處理過的毒品案件也非常多,深知台灣社會毒品問題的嚴重。不僅毒品案件非常的多,監獄中被關的犯人最多也是毒品犯,幾乎達到二分之一強。因此毒品問題確實是台灣社會重要問題。


首先,先看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我從事律師業近十年,處理過的毒品案件也非常多,深知台灣社會毒品問題的嚴重。不僅毒品案件非常的多,監獄中被關的犯人最多也是毒品犯,幾乎達到二分之一強。因此毒品問題確實是台灣社會重要問題。


首先,先看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我從事律師實務將近十年,處理過無數案件,深感現在的法院已經不像以前硬梆梆的審理模式了,尤其是涉及家事案件,其實當中參雜了非常多人性化的審理方式,其中最具變革性的,就是近年來開始施行的在法院的調解制度。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這樣一個簡單的法條可謂是重大變革,在十年之前的離婚調解,就算是調解成功了,還必須前往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發生離婚效力,但是現在,只要一經調解成立簽字的當下,雙方就馬上離婚了。


在一般離婚案件的情況,倘若無法達成兩願離婚,通常會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管轄法院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判費用一般是新臺幣3,000元。在提出離婚聲請時,有些人會一併提出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改定、子女扶養費請求、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酌定等等的聲請,請法院一併處理,如果涉及財產,裁判費就會另外增加,且提出的聲請種類越多,審理就有可能更加繁雜且耗時,大家可以自行斟酌。

在我從事法律工作以來,處理過很多離婚的案件,決大部分的離婚案件,除了外遇、家暴之外,其實都是因為一些生活上的事情逐漸累積而來,雖然看起來可能是小事,但是累積下來也是很可觀。


比方與公婆不合,家暴卻又沒有到達傷害的程度,時常口角,生活習慣不同,打小孩,抽煙、酗酒,言語暴力,不重視清潔衛生,砸物品,價值觀金錢觀不同...等等。


這時候,有民眾就會考慮離婚,但是又會覺得,這樣離得成嗎?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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