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國詐欺犯的遣返問題,最近成為新聞焦點,這幾天大家一直討論,我幾年前曾經在宜蘭執業,有辦過詐欺案件,典型的詐騙集團,他們的分工相當細緻,主嫌是中華民國人,居住在大陸,跨海遙控整個犯罪集團。他們在大陸的電話秘書會先隨機打電話給台灣人,女生接到電話就直接掛斷,男生接到電話後,電話秘書開始噓寒問暖,說王董你好久不見了呀~~~之類的。其實這類電話我自己也曾經接過,反正我就一頭霧水因為我平常也不上酒店,不認識的女生打給我我就真的搞不清楚狀況直接掛斷,
這樣的犯罪集團操作模式是,當有男人接到電話開始和犯罪集團聊起來,聊開了,電話秘書就會開始和男人培養感情,開始談真感情,其中很多男人不乏已婚,卻在接受偵訊時說他們不是買春,而是和對方談真感情,讓我覺得很無言,更讓我覺得婚姻制度之不可靠。

之後,犯罪集團會要求電話秘書和男人約見面,當然電話秘書在大陸不會和男人見面,這時候犯罪集團會遙控在台灣的應召女郎和男人見面,當然當中還有車手或其他成員協力配合,應召女郎和男人見面時會假裝是電話秘書(就是之前已經聊很久那位,所以電話秘書和應召女郎會先串通好,把所有細節交代清楚,以免漏餡)

我記得去年初去泰國清邁,我們一行五人就我沒有國外居住的經驗,其他人有人會英文有人會泰文。那時候去玩一個叫做叢林飛索的東西,在樹林裡面用一根繩索飛來飛去,這是有危險性的運動所以有兩個當地教練隨隊。去樹林的途中卡車上大家聊天著,一個教練中文講得很好,另一個教練胖胖的神經兮兮的猛耍寶,他只會講一點點中文,感覺他中文、英文、日文都會一點點拼湊著用。路上聊天聊一聊不知道誰開始提議唱歌,會泰文的朋友開始唱泰文歌,教練們很開心,中文很好的教練也會唱一點點中文歌,唱了大家很有共鳴,我則貢獻一點粵語歌教練也會唱。音樂是國際語言呀。但是胖胖的教練對中文歌就不熟了,無法融入我們。

後來在樹林裡面飛來飛去快結束了,我忽然聽到胖胖的教練在哼熟悉的旋律(還是主歌不是副歌),我覺得太耳熟了,心理一直想,最後想起來,這不是X JAPAN的Tears嗎?於是等活動結束我馬上跟胖胖的教練說「X JAPAN」,他也開心的說「X JAPAN」,之後回去的路上我們兩個大聲的哼X JAPAN的歌,全部人都不知道我們在唱甚麼,問是哪一國的歌,我說「日文歌」,真是音樂無國界,我和一個泰國人兩人共同會哼的歌居然是日文歌。

我很喜歡閱讀,也常買書,買到家裡有點裝不下,但是平時時間有限,工作忙碌,所以每年過年就喜歡趁假期有空看些本來就買來想看的書,每年過年也都看了讓我印象深刻的書。

105年過年我看了之前買來一直沒看的「洗腦:X JAPAN主唱的邪教歷劫重生告白」,看了讓我大為震撼,也頗有感觸。

我從高中開始聽搖滾樂,那時候很多同學喜歡日本搖滾樂,我則是從英國搖滾樂開始接觸,大學就知道X JAPAN樂團,只是真正開始聽他們的歌是出社會後的事情了。但是我知道很多人是因為X JAPAN才開始接觸搖滾樂,才開始玩樂團,X JAPAN的影響力很大,尤其在台灣。

X JAPAN來台灣兩次,第二次來的時候我已經是他們的歌迷,所以和朋友一起去聽,有幸聽到他們的演出,非常感動,依據時間推算,那時候的主唱已經脫離了洗腦的控制,找回了自己。如果他們之後來台灣,我還是會去聽。

如果是資深的X JAPAN迷,應該都對這個樂團的起起伏伏不陌生,是一個狀況很多的樂團,最令人遺憾的就是當年他們當紅時候忽然宣布解散,這本書也詳細的寫出當年不為人知的故事,包含解散的原因,導火線是主唱Toshi當時的妻子挑撥。

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在網路爆料工社裡面網友指出,有另一名民眾檢到他東西皮夾,內有提款卡等等,因為想向他求償遺失物報酬,並且指出因為撿到東西要聯絡失主因此沒有去工作,因而造成工作薪水損失也要求償,並且提到如果不給報酬就要報警之類。(以上我也是聽網友轉述)而那位檢到東西的網友將我之前寫的文章貼給失主,當中有提到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因為當事人有引用我的文章並且公開在版上,所以有網友看到私下來問我意見,我想不如就寫一篇文章,就上面的事情來分析法律關係。

首先,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是依據民法805條以下的規定請求,修法前可以請求十分之三,新修法之後只能請求價值的十分之一,並且有招領的程序的規定。
分析如下:

 

會寫這篇的原因是因為前陣子有個親戚打給我,說他們家屋頂漏水,於是他去找樓上要處理,樓上是承租人在住,不願提供房東的基本資料,然後開始擺爛不處理,所以他很生氣要告樓上屋主,但是沒有樓上屋主的資料所以不知道怎麼告。

其實,這個問題是一個技術問題,我們從大學念到研究所絕對不會有老師教要怎麼處理這種問題,必須要經過實務經驗的累積才會慢慢了解,而,當然我的臉書好友中也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前輩先進,如果有不錯的方法也可以提出指導一下。

而這個問題之前也會有人問過我,主要要分成刑事和民事兩部分來處理,刑案的部分提告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的年籍資料,當然有了資料警察和檢察官會更好查,但是沒有資料也是很正常,比方你在路上被搶劫或是被小偷偷了東西,這根本不可能有對方的資料,這時候當然可以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告,只要涉及到刑案,警察和地檢署照理說就應該積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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